給付買賣價金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CDV-113-補-2416-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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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16號 原 告 王郁雯 被 告 陳怡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9,085元(計算 式:329,085元+100萬元=1,329,0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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