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V-113-補-2418-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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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 告 琪鴻精密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劉緒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另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 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修法後於起訴 前之孳息亦應併算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據此徵收裁判費,合先敘 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2,436元( 計算式:本金130萬6,476元+利息12萬5,7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下同】+逾期六個月內違約金3,642元+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違約 金1萬6,607元=145萬2,436元,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9 5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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