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V-113-補-2421-202412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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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21號 原 告 林姵君 法定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孟橋、許育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