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V-113-補-2422-20241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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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22號 原 告 長青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箐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被 告 建宜企業社即林信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萬3,844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