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DV-113-補-2424-202501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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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24號 原 告 吳春明 訴訟代理人 楊淑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又訴 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於遠揚新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公 告欄張貼判決啟示30日,性質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合計1萬3,900元【計 算式:1萬900元+3,000元=1萬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