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V-113-補-2426-20241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26號 原 告 詹士智(即詹賴木桂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韶君(即李金城之繼承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韶君(即李金城之繼承人)、李金城之其 他繼承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萬93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767元。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李金城之其他繼承人之正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部分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㈢原告應提出李金城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