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CDV-113-補-2437-202412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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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立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鑫貿易有限公司、林昶銓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2 萬3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