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V-113-補-2445-202412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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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45號 原 告 江玉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687/0000000下稱系爭土地)之預告登記 予以塗銷,核其性質形同係就系爭土地為塗銷移轉登記,是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159,820元【計算式:31,456×8,430.07×15687/0000000=4,1 59,82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