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V-113-補-2454-202412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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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4號 原 告 江欣儒 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律師 被 告 江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1萬411元,暨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1萬411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 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