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CDV-113-補-2468-20241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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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68號 原 告 何昂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崇雄即金田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書狀及其附屬文件 ,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4萬8,434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345元。又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繕 本並未檢附其附屬文件資料,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要件,應予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補正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及其 附屬文件乙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