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CDV-113-補-2470-202501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0號 原 告 蔡粧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湯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5萬8,74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萬8,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