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CDV-113-補-2471-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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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1號 原 告 翁春梅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被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被 告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 布同條第2項,修正說明表明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 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第一至三項聲明訴訟標 的價額以原告主張系爭房地選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2 萬元,第四至五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789萬2900元【計算 式:0000000+0000000+(8+12)×8410=0000000】,是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471萬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95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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