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CDV-113-補-2474-202412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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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4號 原 告 遊戲派對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群仁 被 告 衛普數位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