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V-113-補-2475-20241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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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5號 原 告 游兆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坤霖、陶靜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計算式:150萬元+150萬元=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 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