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V-113-補-2477-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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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7號 原 告 王源濟 被 告 沈永鑫 黃雅汶即果霸國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05,157元【計算式:本 金4,266,512元+利息338,645元=4,605,15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6,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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