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V-113-補-2481-20241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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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81號 原 告 鄭豊斌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 被 告 李黃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6,000元(計算式 :64.25㎡×114,711元/㎡×11/1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6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