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V-113-補-2484-202412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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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84號 原 告 謝秀富 謝秀㨗 謝桂良 謝桂明 謝桂寬 謝淑慧 謝玲慧 謝碧慧 謝尚珍 謝尚亨 張祐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 告 許承舜 訴訟代理人 林慈發律師 複代理人 洪佳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為土 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拆除房 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另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 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座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如附圖所示(以實測圖為準),面積124.95平 方公尺拆,返還占用之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㈡被告應給付 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新臺幣(下同)1,468,160元及自應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次查,原告自陳 被告地上物占有系爭土地面積約124.95平方公尺,佐以系爭土地 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3,500元, 依此計算結果,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936,325元( 計算式:23,500元×124.95平方公尺=2,936,325元)。又前開聲 明第二項前段係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應與聲明第一項併算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0 4,485元(計算式:2,936,325元+1,468,160元=4,404,48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