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CDV-113-補-2489-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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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89號 原 告 世界大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吳錫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 0,9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3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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