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V-113-補-2491-202501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91號 原 告 潘國雄 訴訟代理人 張維軒律師 被 告 顧佩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容忍原告僱工進 入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房屋進行修繕至新北市○○區○○路000 號1樓(下稱系爭房屋)無滲漏水狀態,並負擔修復費用。㈡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查,原告主張其訴 之聲明第1項之修繕費用暫估為30萬元,加計聲明第2項請求系爭 房屋之修繕費用及租金損失等共128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為15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