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V-113-補-2492-202412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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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92號 原 告 劉盛良 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律師 被 告 徐子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自民國1 10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92萬5,479元(本金10,000,000元加計 110年11月15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3% 計算之利息925,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18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