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V-113-補-2495-202412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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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95號 原 告 盧秀媛 被 告 吳俊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