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DV-113-補-2498-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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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98號 原 告 林金章 被 告 張宏漢 張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609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因財產權 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亦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⑴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 )300萬元;⑵自借款期滿日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至債務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遲延利息;⑶總金額10%做為懲罰性違約 金即30萬元。經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27日止,前開本 金、利息及懲罰性違約金共計為3,757,705元(如附表所示),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7,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表:新臺幣(下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請求金額300萬元) 1 利息 300萬元 112年11月14日 113年10月27日 (349/366) 16% 457,705元 2 違約金 30萬元 - 30萬元 小計 757,705元 合計 3,757,7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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