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V-113-補-2503-20241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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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03號 原 告 欣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創成 訴訟代理人 房樹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板橋區公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7,0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