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DV-113-補-2504-202501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04號 原 告 聯誠國際智慧財產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聲 被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 請求事項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80萬6,3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萬8,9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萬8,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