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V-113-補-2505-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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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05號 原 告 張家雲 被 告 陳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172萬6,084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5萬9,4 23元(本金1,726,084元,加計自113年7月1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 年11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3,33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8,424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1萬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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