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項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V-113-補-2506-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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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06號 原 告 張龍權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項,曾聲請對被告行銀目項股份有限 公司、吳樵、張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張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1,058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06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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