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V-113-補-2510-202412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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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10號 原 告 三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尚諭 訴訟代理人 張偉德 被 告 朱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