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CDV-113-補-2517-202501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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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17號 原 告 黃美伶 被 告 林偉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依原告民事訴訟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