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房地買賣合約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DV-113-補-2519-20250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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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19號 原 告 巫淑鈴 訴訟代理人 黃智遠律師 被 告 呂三郎 法定代理人 呂東霖 呂依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房地買賣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件原告聲明:㈠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 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25樓,車位編 號65)權利範圍1分之1及上開建物座落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應有部分比例0000000分之5997(內含車位基地持分0000000 分之1034)(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原告。㈡ 被告應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至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 告之日止,每逾1日按原告已繳房地價款新臺幣(下同)590萬元以 萬分之2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原告。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又系爭不動產 與之條件相仿之鄰近房屋(含基地),於民國113年11月間之買 賣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4,000元,有本院依職 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足憑,則 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27,291,506元【計算式:214, 000元/㎡×〈總面積108.26㎡+陽台12.16㎡+雨遮7.10㎡+共有部分(429 4建號:16819.4㎡×5716/0000000)=27,291,506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至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賠付遲延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於起訴前(即113年12月08日)已屆期 之部分,共計111日,應併算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27,422,486元(計算式:27,291,506元+5,900,000元×2/100 00×111日=27,422,4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1,884元,扣 除原告前向本院聲請調解時所繳納之聲請費2,500元(有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及繳款收據可參),尚應補繳269,384元(計算式:271, 884元-2,500元=269,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安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