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V-113-補-2523-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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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3號 原 告 邱張玉桂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劉逸旋律師 被 告 邱垂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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