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V-113-補-2528-20250205-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8號 原 告 林純珍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鍾鳴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依原告民國114年1月20日民事起訴狀所載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