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DV-113-補-2531-202501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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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1號 原 告 李心漪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張嘉珉律師 林裕展律師 被 告 邱奕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7萬2,098元,及自起 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7萬2,098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遲延 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