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DV-113-補-2539-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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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9號 原 告 林滿足 被 告 王孟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00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76,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75,500元(計算式:276,000-500=275,500)。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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