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V-113-補-2541-202501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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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1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被 告 林志熙 林欣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林志熙 、林欣玲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521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2月1日施行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起訴前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 於113年8月29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而視為起訴,故起訴前(計 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即113年8月28日)之利息請求應併算其 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6,448元 (計算式詳附件,其中附件請求項目1為被告林志熙部分、請求 項目2為被告林欣玲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739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3萬6,23 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附件: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