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CDV-113-補-2543-20250203-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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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3號 抗 告 人 詹秀鳳 相 對 人 詹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9日 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2543號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不服,提起抗 告。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抗告、再抗告,裁判 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 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即應徵收裁判費1,500 元,惟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