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V-113-補-2544-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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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4號 原 告 陳圓雨 訴訟代理人 洪嘉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玴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 元(壹佰貳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壹萬貳仟 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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