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CDV-113-補-2549-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9號 原 告 日商株式会社J.M.P 法定代理人 高倉美智春 訴訟代理人 陳達筠律師 被 告 新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日幣4,362萬9,503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23 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其遞狀提起本 件訴訟時(即113年12月20日)之臺灣銀行牌告日圓兌換新臺幣 之現金賣出匯率0.212計算,其本金為新臺幣(下同)924萬9,45 5元(計算式:4,362萬9,503元×0.212=924萬9,455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以之核算至其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19日止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1,182萬9,16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萬6,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本金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24萬9,455元 1 利息 924萬9,455元 108/5/23 113/12/19 (5+211/365) 5% 257萬9,711.01元 小計 257萬9,711.01元 合計(整數以下四捨五入) 1,182萬9,166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