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CDV-113-補-2556-2025010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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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56號 原 告 郭俊良 被 告 郭承宗 郭瑞麟 郭兆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之聲明第1項、第2項係請求被告郭承宗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55,750元、480,000元,是聲明第1項、第2項訴訟標的金 額分別為255,750元、480,000元。次查,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係 請求被告郭瑞麟、郭兆慶應別給付原告127,875元,是聲明第3項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55,750元(計算式:127,875元+127,875元 )。末查,原告訴之聲明第4項係請求被告郭瑞麟、郭兆慶應分 別給付原告240,000元,是聲明第4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80,00 0元(計算式:240,000元+240,000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合計為1,471,500元(計算式:255,750元+480,000元+255,750 元+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