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利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CDV-113-補-2558-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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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58號 原 告 月德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月昭 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律師 被 告 昱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70,607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18,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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