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CDV-113-補-2563-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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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3號 原 告 曾崇閔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劉柏逸律師 被 告 有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 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及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 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 月23日止之利息為6,473元(計算式詳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自應與本金合併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56,473 元【計算式:本金1,350,000元+利息6,473元=1,356,47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35萬元 113年11月19日 113年12月23日 (35/365) 5% 6,472.6元 小計 6,47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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