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CDV-113-補-2566-202501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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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6號 原 告 黃秀麗 被 告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正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5,61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