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CDV-113-補-2569-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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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9號 原 告 張天鈞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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