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CDV-113-補-2571-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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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1號 原 告 蔡萓槿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粘世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清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992, 2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20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5,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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