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CDV-113-補-2573-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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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3號 原 告 黎竹珺 被 告 余緯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 、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11,123元【計算式:本金400,000元+自民國113年6月4 日起至起訴前即113年12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1,12 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411,123元】、300,781元【計算 式:本金300,000元+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至起訴前即113年12 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81元=300,781元】,合計711 ,9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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