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DV-113-補-2574-202501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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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4號 原 告 達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協原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躍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1萬3,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