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V-113-補-2578-202503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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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8號 原 告 廖天愷 訴訟代理人 林明崙律師 被 告 蕭愛麗 楊禮謙 陳必賢 柯依婷 易天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儀蓁 被 告 京天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昊呈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 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 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蕭愛麗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楊禮謙、陳必賢、柯依婷、易 天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京天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應連帶給 付原告2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合計原告請求之金額為224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萬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萬3,176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