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DV-113-補-2581-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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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81號 原 告 許聰仁 兼 法定代理人 許秀霙 被 告 新北市私立木新居護理之家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酆麗利 住同上 被 告 黃成德 黃家薇 林美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 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 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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