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V-113-補-797-20250117-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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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黃志勇 被 告 古悅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46萬4,023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2萬5,453元。惟原告對上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13年度抗字第827號裁定原裁定廢棄,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63萬7,453元後確定在案。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6,9 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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