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06-12

案號

PCDV-113-補-976-202406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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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6號 原 告 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蔡秀玉 被 告 陳筱涵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本院113年司促字第81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萬6,505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詳細計算見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8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萬4,358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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