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V-113-親-16-20241231-3
字號
親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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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16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 (印尼國籍)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 ○○ (印尼國籍)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關於被告「○○○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乙○ ○ ○○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蔡甄漪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怡雅